海关总署明确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转担保相关手续
发文日期: 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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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8号公告,明确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问题,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二、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三、以保函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正本,海关向企业制发收据。四、以保证金形式办理担保业务时,企业应按海关开具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将应征保证金款项交至海关指定的代保管款账户。五、因手册变更导致担保金额增加或担保期限延长的,由海关依法为企业办理担保内容变更手续等。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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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