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
发文日期: 2018-02-24
英文版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作出修改。《决定》主要对已取消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等中介服务事项所涉条文进行调整,并对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务所需提交的材料作进一步删减。
(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规链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