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就《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国标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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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标准,面向有关单位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至4月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其适用于活性炭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保部门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来源:
环境保护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征求〈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