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规范原料药及药用辅料进口通关
发文日期: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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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药用原辅料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公告》
(下称《公告》)。
《公告》规定,对于进口原料药/列入《关于调整〈进口药品目录〉有关商品名称及编号的公告》附件中的药用辅料,进口单位可凭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药用辅料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装箱单、提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到口岸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公告》提出,对于药用辅料,口岸药品监管部门应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中注明“本品为药用辅料,非药品,无需进行口岸检验”。根据《公告》,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包括“进口原料药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料药的《进口药品批件》”等5项内容之一。
(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规链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原辅料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