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出口退(免)税问题
发文日期: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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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整、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问题。根据《公告》,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