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文日期: 2018-05-25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下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7章27条,涵盖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分管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考核与评价等内容。根据《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