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物流企业承租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 2018-06-20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通知》指出,其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执行。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