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加强品牌保护
发文日期: 2007-01-09
英文版
中国商务部在2007年1月8日明确,商务部将根据社会公示情况授予企业相应的品牌称号和品牌标识使用权。商务部称,此举旨在规范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活动,加强商务领域的品牌保护工作。
于1月8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明确,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
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将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域名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