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重新定义合格机构投资者
发文日期: 2007-01-09
英文版
中国银监会作出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的决定,重新对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定义。
根据银监会2006年12月28日在第55次主席会议上通过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被重新定义为: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原
第十一条
第二款明确,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
(来源:中国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