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将可直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发文日期: 20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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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意图整肃其下辖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取消其原有的“融资与同业拆借”特许经营权,并允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这是银监会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后,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直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据透露,目前银监会正着手修改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银监会在修改稿中所提出的各项条件,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作为发起人新设金融租赁公司。
具体而言,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的商业银行都可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另外,一定规模的租赁公司、制造厂商类大型企业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
此外,监管层还明确,今后,金融租赁公司必须专注主业,不得涉足炒股、高息揽存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业务。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