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
发文日期: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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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境内无法人资格的船舶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已在海关备案的境内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舱单传输人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根据《公告》,出口货物采取边运抵边装船的,经海关船边实际验核后,即视为货物运抵,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运抵报告传输后,货物、物品应当在3日内装载完毕。《公告》同时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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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