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审批事项
发文日期: 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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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审批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至8月18日。
《征求意见稿》共10条,内容涉及跨省调剂范围、申请审批程序、各方医疗机构在各环节中的责任、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资料要求等。其中,关于申请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跨省调剂的申请人须为持有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医疗机构(调出方),由调出方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调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调入方)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由使用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来源: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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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审批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