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补充和衔接规定
发文日期: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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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下称《规定》)以及《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要求、报表及编制说明、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事项。关于新增项目及填列方法,《规定》要求,中小学校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十一)其他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食堂净收入”项目;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九)其他预算收入”项目下“其中:”后所列项目中增加“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规定》还指出,中小学校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附表1的格式披露事业支出的基本情况。
(来源: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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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