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
发文日期: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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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34号公告,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一、“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三、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四、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五、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监管方式。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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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