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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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68号公告,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一、对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必须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上述情况外,仅允许在防止货物阻塞港口的情况下,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二、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应在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向另一个港区,或由一个港区向从事公共堆存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三、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办理疏港分流业务。四、疏港分流货物需开展境内公路运输的应施加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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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