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
发文日期: 2018-11-16
英文版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下发
《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柜台业务的开办机构可开办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地方债以及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地方债的柜台业务。其中,在开办机构柜台发售地方债时,应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时,《通知》明确,开办机构应优先向地方债发行人所在地的投资者开展该地方债柜台业务;开展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柜台业务时,可与该债券的定向投资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该债券。《通知》还指出,地方债发行人应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
法规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