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发文日期: 2018-12-12
英文版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合并,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并修改为:“起草交通运输法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决定》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起草专业性较强的交通运输法规,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决定》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起草公路、水路法规”。此外,《决定》还对原规定作出多处修改。
(来源:
交通运输部
)
法规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