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事宜
发文日期: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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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2号公告,明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
公告明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在填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08>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公告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填制资料时,对包括“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等三种情况,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2号--关于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