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
发文日期: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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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3号公告,明确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有关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包括《汽车载货登记簿》等三项。公告明确,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凭海关转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转关货物的提货和发运手续。公告指出,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已通过系统放行后,无法修改变更转关电子数据或者因故不开展转关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退运或者作废手续。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无法向海关申报转关货物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转关手续。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