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5年
发文日期: 2018-12-12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