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海关核查工作
发文日期: 2018-12-13
英文版
近日,海关总署发出2018年第195号公告,进一步规范海关核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公告规定,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公告还明确,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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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