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事项
发文日期: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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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通知》明确,除《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通知》还指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