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明确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
发文日期: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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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制发《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对包括“关于花粉是否属于
《种子法》
规定的种子问题”、“关于在制种基地查获的假劣种子如何计算货值问题”等八大方面进行明确。其中,《意见》指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包含“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等四种。《意见》还明确,按照
《种子法》
第四十一条
、
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商品种子外包装上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应认定种子附有标签但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按照
《种子法》
第八十条
第二项处罚。
(来源:
农业农村部
)
法规链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