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区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安排
发文日期: 2019-01-18
英文版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
《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安排》在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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