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日期: 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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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指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