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发布实施
发文日期: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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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下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设置过渡期。
《指引》修订如下:一是进一步明确主要业务类型。二是修订公司备案和业务备案的条件,新增对未能达到相应条件公司的限制措施。三是细化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四是加强对期货公司管理责任的要求。五是完善对信息报送的要求。《指引》对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明确规定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等,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也一并发布施行。
(来源:
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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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