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9-02-22
英文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修改稿)》(下称《修改稿》),现向社会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3月8日。
《修改稿》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修改稿》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的工作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