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操作问题明确
发文日期: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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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一是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社部门递交申请。人社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公告》还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