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
发文日期: 2019-03-11
英文版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
(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
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
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
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规定》明确,红筹企业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中应明确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类型。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按照中国
企业会计准则
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内上市后不得变更。《规定》还要求,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应在发行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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