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有机污染物
发文日期: 2019-03-13 英文版
日前,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门下发《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明确:一、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三、各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