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境外人士免缴个税条件放宽
发文日期: 2019-03-18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下称《公告》)和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新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则明确了所得来源地、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适用税收协定、征管规定等事项。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