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两规章
发文日期: 2019-03-18
英文版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作出包括“将
第六条
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等在内的十三方面修改。同时,《决定》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作出包括“将
第十条
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内的五方面修改。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