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制发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发文日期: 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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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出2019年第68号公告,对外公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下称《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一、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二、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等。《规范》明确,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在同一区域内的,在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同一区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之间应当建立隔离设施以及设置区分标识。《规范》还指出,海关实施《规范》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职责。
(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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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