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至2023年
发文日期: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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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至2023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具体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明确:某地奖励额度=奖励标准×某地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奖励标准为东部地区700元/千瓦、中部地区1000元/千瓦、西部地区1300元/千瓦。同时,《通知》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自2019年起按“多增多补”原则,对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级奖补;相应对未达到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未达标程度扣减奖补资金。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财政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