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营管部拟规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处理
发文日期: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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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发《处理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8月5日。
《征求意见稿》在定义“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和“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基础上,列明了“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属于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等四类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征求意见稿》还对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认定、欠交金额的计算等事项作出规定。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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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理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