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实施细则》发布
发文日期: 2019-07-23
英文版
近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登记托管账户、登记、托管、信息保密与公开、附则六个部分,其中规定:一、已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如在本细则生效之日起90天后仍存续的,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登记托管。二、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应在停止相关业务后的1个月内告知上海黄金交易所。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连续六个月未进行登记的,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在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系统关闭相关权限。三、发行管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如有违反本细则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可采取公开谴责、上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管理措施,并将保留追责权利。
(来源:
上海黄金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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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托管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