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认可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事项
发文日期: 2019-08-15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等两部门发出
《关于认可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相关审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从事沪伦通相关业务,应当符合“在英国可以从事证券相关审计业务,并具备五年以上从事证券相关审计业务经验”等三项条件。《通知》还规定,在中国存托凭证存续期间,获认可的英国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审计业务报备表,报备信息变更情况。此外,《通知》强调,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或提交虚假材料报备的,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已经认可的取消认可并予以公告,尚未认可的不予认可且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认可英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相关审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