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拟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发文日期: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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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第28号令)第四十一条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11日。
《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将办法四十一条原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从事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修改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规定,在办法四十一条中增加“给予警告”的处罚措施。
(来源:
国家能源局
)
法规链接: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