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两个办法印发
发文日期: 2019-08-19
英文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发出《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前者自10月1日起施行。
与
2014版
相比,《办法》修订如下:一、落实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要求,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涵义和范围。二、完善抽样程序要求。三、完善复检程序规定。四、完善抽样异议处理程序。五、强化核查处置措施。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七、强化法律责任。其中,《办法》强化了信用惩戒,规定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公示外,还要按要求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还要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规链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