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
发文日期: 2019-08-19
英文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文作出修改。《决定》明确,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
第五十条
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还指出,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