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就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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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制发《〈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修改决定(草案)》(下称《草案》),面向有关单位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8月29日。
《草案》将原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制定本规定。同时,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接文书,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草案》还对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修改。
(来源:
中国民用航空局
)
法规链接:
《关于就〈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