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系统修订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19-09-12
英文版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以往相比,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退市公司股票减持、公募基金参与交易等事项。《办法》规定,具有“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退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具有“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退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办法》还要求,公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只能卖出其持有的退市公司股票,不得买入。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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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