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就《煤矿安全条例》征询意见
发文日期: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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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意见反馈截至9月19日。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煤矿安全准入、煤矿安全主体责任、煤矿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煤矿安全地方监管、煤矿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十章。其中,在煤矿安全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具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多项条件,方可从事煤矿建设或者煤炭生产活动。煤矿矿长应当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经历”等四项任职条件。煤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5年以上的煤矿技术管理经验”等四项任职条件。
(来源:
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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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征求〈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