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有虐待儿童记录个人禁止从事托育机构工作
发文日期: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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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规范》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规范》还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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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