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发文日期: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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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保税货物租赁方面,《公告》规定: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同时,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应当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同一企业提交的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在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方面,《公告》规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应当为经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交所上市品种。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