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9-10-22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和附则。《办法》提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此外,《办法》还明确,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