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9-11-12
英文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2月10日。
《征求意见稿》首先提出了首负责任制的范围,并列明两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而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指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业务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主张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承担作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销售者具有“食品标明的保质期已过但仍然销售的”等六类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明知”的,法院应予支持,并规定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要件。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