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
发文日期: 2019-11-13
英文版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规定了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时限和程序、修复结果以及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的关系等内容。其中,《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公告》要求,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