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修订《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
发文日期: 2019-11-21
英文版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下称《办法》)等文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主动或在信息公开办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同时,《办法》明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知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办法》还强调,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应主动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十四类政府信息。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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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