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询意见
发文日期: 2019-11-21
英文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2月20日。
《征求意见稿》共计七章59条。其中,第二章主要规定了食品标识基本要求和通用规定;第三章主要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识的具体标注要求;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以及做好食品标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第五章主要规定了监管部门加强食品标识监管工作的职责要求。第六章主要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并符合“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等七方面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保健食品应按注册或备案内容与顺序分别列出全部原料和辅料。
(来源:
司法部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